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6-5)字(2017)3291号
北京国枫(上海)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17年3月9日受理你(你单位)向浦东新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分所管理办法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第49条,《律师事务所分所登记管理办法》第14条第1款的规定,本机关决定住所地由浦东新区民生路1403号上海信息大厦2903室变为黄浦区南昌路45号城汇大厦7楼。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17年3月16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751028617000008,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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