准予行政审批决定书

沪司审(0285-11)字(2022)0827号
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

我们于2022年1月20日受理你(你单位)向虹口区司法局提出的律师事务所章程和合伙协议同时变更审核登记的申请及提交的申请材料。

经审查,认为你(你单位)提出的该项申请,符合法定条件(标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律师法》第21条 的规定,本机关决定邹宁,潘良峰,王萱,江皓,艾克,安然,邓爽,冯旭,胡斌,江雄,刘睿,南芳,钱露,乔兰,沈玥,唐晨曦,吴丹,吴红卫,王静,夏恒,谢怡,章红,朱利娜,张一,庄昱峰,张烨石,秦学勇,冯德清,韩胡盼,杨光夏,秦志宏入伙,孙文超退伙,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设立资产由250万元变为400万元,上海众华律师事务所出资比例变更。

请你(你单位)自收到本决定书之日起10日内,持本决定书和本人身份证件(或单位信函)到本机关领取行政审批证件(律师事务所执业许可证(副本))。

特此告知。

(上海市司法局行政审批专用章)

2022年1月27日

(您的统一审批编码为0100285221000CN,您可至网上政务大厅(http://zwdt.sh.gov.cn/)查询办理信息,也可通过扫描二维码查询。)
开始打印 关闭     当前文书已被打印0